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與交通肇事罪區別
隨著道路上的車輛越來越多,交通事故發生的數量也增加了,嚴重的還會觸犯刑法的罪名。關于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與交通肇事罪區別的問題,下面問法智選小編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過失而引起火車、電車、汽車、船只、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造成嚴重后果,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行為。過失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由于過失而破壞軌道、橋梁、機場、航道、燈塔等交通設施,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傾覆或毀壞,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交通肇事罪與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交通設施罪在主觀上都是過失,侵害的客體都是交通運輸安全,客觀上都過失地破壞了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都造成了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等嚴重后果為構成要件,但兩罪還有以下區別:
(一)主體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除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以外的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而后兩罪的主體則是一般主體。
(二)客觀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都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大都違章操作構成,后兩罪在客觀方面與行為人的職務活動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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