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關系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對于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都是需要進行處罰的。那么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關系?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問法智選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關系
最為明顯的是,危險駕駛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為兩種類型:
(一)作為單純過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即不以危險駕駛罪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如未取得駕駛資格而駕駛機動車,過失致人傷亡的,屬于單純的過失犯。這種行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說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既不是結果加重犯,也不是所謂復合罪過。
(二)作為危險駕駛罪的結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是故意犯罪,但危險駕駛行為過失造成他人傷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此時,行為人對基本犯(危險駕駛罪)是故意,對加重結果為過失,從而成為結果加重犯。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逃逸方式也與危險駕駛罪相關聯。例如,醉酒駕駛過失致人傷亡后駕車逃逸的,其逃逸行為是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刑升格的競合,亦即,醉酒駕車逃跑的行為既符合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又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由于適用交通肇事罪的升格法定刑重于危險駕駛罪,因此,對該行為不另認定為危險駕駛罪,只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包括追逐競駛過失造成傷亡結果后),以追逐競駛的方式逃逸的,原則上也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罪,適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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