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遺囑執行人的規定(新民法典關于自書遺囑繼承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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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規定多少歲具有遺囑能力
《民法典》中第十八條規定十八歲以上具有遺囑的能力。意思就是立遺囑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除外。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當事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立遺囑有效。
訂立遺囑時的見證人需要有幾個?
訂立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以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擅自偽造、篡改、銷毀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年滿l8周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周歲不滿l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
根據規定公證遺囑可以變更嗎?
公證遺囑可以變更,根據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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