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2022,交通事故精神損失費
精神損失費的賠償金額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死者的親屬和肇事方就精神損失費的金額和支付的方式問題進行充分的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到法院起訴的方式去解決,法院會給出合理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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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賠償精神損失費是多少?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車禍致人死亡以后的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事實上,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應該由雙方自行協商,就算協商不成,人民法院也是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侵權方的過錯程度等相關因素自由裁定賠償標準的。對受害人來說,精神損害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精神痛苦,二是精神利益喪失或減損。
交通事故誤工時間如何計算
籠統地說,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1、受害人的誤工時間的起算時間,一般地講是從受害人住院的當日起算。但有是傷害沒必要住院的,應該從受到傷害的當日起算,還有的傷害是受害人在住院期間受到傷害,也應從受到傷害的當日起算。
2、受害人的誤工時間的終止時間,一般的傷害從出院當日終止,就是說,住了幾天醫院誤工費就計算幾天。有的傷害較重,但構不成傷殘的,應當遵醫囑。
3、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于休假證明(即醫囑)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于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征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情處理。
4、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如,某人評殘的時間是2022年8月11日,那么誤工費只能計算到2022年8月10日。
關于原告主體的認定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原告可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類,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損害遭受損失的人可作原告。
首先,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侵害的對象劃分。具體應包括:行人、乘車人、車輛駕駛人三種。
行人。是指在道路上行走的人。
乘車人。根據不同的情況具體應包括以下幾種乘車人:
1、有償的同乘者。是指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損害的一方的機動車內的支付交通費的或付出相當于交通費用的乘車人。
2、好意同乘者。又可叫做無償的好意同乘者。所謂好意同乘者,通常是指無償搭乘他人車輛,或利用他人車輛裝載自己貨物的人。這里所說的無償是泛指各種免費利用他人車輛的情況。
3、商家或有關單位特定接送的人。這些人員一般包括:商家根據自己經營活動的需要,為促進自己商品的銷售,方便顧客購物,在交通不便的區域免費固定發車所接送的顧客;一些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接送的有關開會人員或辦理其他公務的人。
4、乘坐班車的人和執行職務行為中的乘車人等。
車輛駕駛人。應包括機動車駕駛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
上述這三種人在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后人身遭受損害造成損失的,均可作為原告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實踐中,由于機動車交通事故情況的復雜性,本文也不可能將所有情況全部概括,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具體問題處理。
其次,對受損害對象造成的后果而產生的特殊費用來劃分主體可分為以下三種:1、享受死亡補償費的死者家屬;2、死者、傷殘者的被扶養人;3、因發生機動車損害事故而支出必要交通費或其它費用的死者的家屬。
1.享受死亡補償費的死者家屬。死亡補償費是指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而付給死者家屬的撫慰金,以及對死者家庭遭受損失的補償金。因此,該費用的享有者應限于是受死者生前撫養、贍養的近親屬。因為這種補償具有撫恤費的性質,所以只能按規定內的受扶恤的對象由本人直接享有,而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分割,享有此項費用的死者家屬均可以原告身份參與訴訟,即為共同原告。這主要是為了能夠更快更好地合理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避免產生累訴,既減少了法院重復辦案的麻煩又減輕了當事人不必要的訴訟負擔。
2、享受撫養費的死者、傷殘者的被扶養人。這里的傷殘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解釋,應該是指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按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確定,以第七級殘疾以上(含第5級)為限。實踐中哪些人屬于被扶養人的范圍呢?我國《婚姻法》、《刑法》、《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對“扶養”分別作了廣義和狹義的規定。廣義的撫養,應包括上述法律中所使用的贍養、扶養、撫養。從《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規定的各種賠償項目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費來看,被扶養人的范圍應理解為廣義的解釋。包括死者、傷殘者實際負有法定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的近親屬。近親屬又包括:配偶、子女(含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上述這些人如果要成為原告,除具備上述條件即必須是實際扶養的近親屬外,還必須同時具備“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條件,即該被扶養人的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扶養人供給,或者偶爾有少量的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另外,根據《辦法》第37條的規定,還有一種人可以作為原告,即“其他的被扶養人”,主要是指死者生前或者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只要符合這兩項條件的“人”就行,他可以是老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既可以是健康人,也可以是殘疾人;可以是長期無工作的家屬,也可以是其他人。但這些人不一定與死者、傷殘者具有法定的扶養、撫養、贍養的義務。
3、因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而支出交通費等費用的死者家屬。受害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死亡,其親屬要參加事故的處理活動,包括死者尸體的火化處理、死者喪事的操辦等后事的處理活動,那么這些親屬勢必要發生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這些費用對于死者親屬而言即是損失。故死者親屬可以原告身份就這些費用主張權利。但是,為了不加大事故責任方的負擔,計算費用的人數不應超過3人,這3人原則上應是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地或者離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地較近的親屬;如果需要外地、國外親屬參加的,一般應征得對方同意并經過公安機關認可。這樣親屬超過3人的,也應視具體情況予以考慮。
第二類,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遭受財產損失的人可作原告。這里的“人”可包括:1、公民;2、法人和其他組織。
1、公民。公民應包括前面第一類所劃分的所有自然人。同時應包括車輛為個人所有的公民。這些人在發生機車交通事故后,人身權遭受侵害的同時可能財產權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或者在人身權未受到侵害的情況下,而財產權受到了侵害。無論是上述那種情況,其受損失方均有權作為原告要求事故責任方賠償其所受損失。財產損失一般應包括:受損害人穿戴的服裝、佩帶飾物等;隨身攜帶的物品;機動車、非機動車的車損等。只要是遭受財產損失的財產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就可以主張權利。
2、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有可能是執行職務行為的行人、乘車人、車輛駕駛人,如果這些人攜帶的物品被損害,由于物品的所有權為單位所有,那么,單位即可作為原告。單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如果車輛駕駛人駕駛的汽車被損害,汽車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是單位,單位可作為原告主張權利。出租汽車行業,如果出租車司機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可以認定司機的行為為職務行為,由其所在的單位主張權利。汽車租賃業,是一個新興的行業,往往租賃雙方有合同,但一旦承租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由承租人負擔,損失也有承租人自行負擔。發生交通事故后,承租人所租的汽車被損害,承租人與事故的另一方作為當事人參與事故的處理,如果雙方協商由事故的另一方負責修車,車修好后,承租人滿意了,而出租人認為車況與出租時相差很遠,出租人可以作為原告起訴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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