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醉駕發生事故怎么判定責任,摩托車醉駕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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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醉駕出現交通事故一定是全責嗎
醉駕發生交通事故不一定負全責,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劃分的責任為準。原因如下:
1、根據交通法規定,事故責任劃分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
2、除規定肇事逃逸負全責外,無證、無牌、酒駕、醉駕行為本身并不必然導致事故,不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只按無證無牌等處罰,不作為責任判定的依據。就算是逃逸,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也可以減輕責任。
3、醉駕可處1000-2000元罰款,吊銷駕照5年,處6個月以下拘役。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事業單位人員醉駕規定有哪些
事業編制人員醉駕受到的處罰包括判處罰金等,但由于是事業單位人員的身份,醉駕的話會讓他們受到更多的處罰,如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處罰。
《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
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因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醉駕被拘役,是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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