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保管物是什么
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的類型是非常多的,不管什么合同都要按照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那么保管合同的保管物是什么?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問法智選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保管合同的保管物是什么
保管合同的保管物是被保管的物品,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由于法律對保管物的范圍未設限制,因此保管物的范圍除動產外,還應包括不動產。對不動產的保管,有學者認為,不動產之保管,如有看守人或管理員時,一般常屬雇傭或委任,甚少以寄托契約為之。因此主張保管物應限于動產。其實,若以不動產的保管可采取雇傭或委托合同方式為由而否認其可成立保管合同的必要性,則動產亦無必要成為保管合同的標的,因為動產的保管也可采取雇傭或委托合同的方式。
保管物雖一般為寄存人所有之物,但不限于寄存人所有之物。第三人之物也可作為保管的標的物,如寄存人將拾得之物交給保管人保管,甚至保管人所有的物在特殊情形也可成為保管的標的物,如承租人將租賃物臨時交給出租人保管,出租人作為保管人系保管自己之物。
但若保管物為盜贓物,固可成立保管合同,但該合同能否有效,則應區分不同情形而定:當保管人為惡意時,該保管合同應屬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當保管人為善意時,因公序良俗的違反不能僅以客觀行為為斷,還需考慮法律行為、當事人的主觀意識,該保管合同應為有效;但保管人嗣后發現保管物為盜贓物的,該保管人可以錯誤或欺詐為由撤銷保管合同,并拒絕繼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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