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
根據我國民法典對承攬關系與雇傭關系的相關規定可知,承攬關系是承攬人通過完成固定的勞動成果獲得相應報酬,委托人一次給付。下面問法智選來與大家介紹承攬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承攬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
(一)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雇傭關系中,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支配從屬關系。雇員的勞動是從屬性勞動,雇員對工作安排沒有自主權,雇主可以隨時干預雇員的工作。而承攬關系中,定作人與承攬人地位平等,承攬人的勞動是一種獨立勞動,承攬人對如何安排工作有自主權,定作人無權干預。
(二)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雇傭關系中,一般是由雇主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而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僅要求承攬人提供一定的勞動成果。
(三)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還是以完成一次性工作成果為目的。雇傭關系中,是以直接提供勞務 為目的,且是繼續性提供勞務。而承攬關系中則是以一次性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四)從報酬給付上,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雇傭關系中,雇員的工資一般是計時工資,定期給付。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的報酬是計件報酬,完成定作勞動成果后,定作人一次性給付。總之,如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從屬關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報酬,所提供的勞動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可以認定為雇傭關系。反之,則應當認定為承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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