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界定以及事故發生的乘車人包括哪些人
交通事故的界定:指發生在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關于交通事故的界定以及事故發生的乘車人包括哪些人的問題,下面問法智選小編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交通事故的界定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車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于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于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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