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費一般誰承擔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對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候,很多雙方的當事人是不愿意進行協商解決的。關于交通事故訴訟費一般誰承擔的問題,下面問法智選小編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交通事故訴訟費一般誰承擔
保險公司承擔,在當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一般認為自己不應當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用,具體法律依據是中國保監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下稱《保險條款》)第十條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或者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這一條往往成為保險公司不予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的抗辯依據。保險公司的抗辯能成立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因投保人的侵害造成了人身和財產的損失,為了更好地彌補自身的損失,受害者在傷情嚴重的情況下會對自己的傷情做傷殘等級鑒定,這一費用歸根到底是由于侵權人的侵害行為造成的,屬于受害者合理財產損失的范圍。
《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該條雖然允許合同當事人約定訴訟費等費用由誰承擔,并以此約定優先,但是該約定只能適用于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交強險是法定險,從立法設計來看,其保護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訂約的目的就是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獲得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障,此類訴訟的提起,正緣于保險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損害賠償義務,因此,該約定對受害者沒有任何的約束,作為對違背立法原意的懲罰,理應由保險公司買單。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在交強險范圍內保險人承擔的是法定賠償責任,作為敗訴方理應承擔受害者的鑒定費和案件的訴訟費。在第三者商業險的范圍內,保險公司承擔的合同責任、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是一種替代賠償責任,因此投保人因侵害行為給受害者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應有保險公司承擔。另外《保險法》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作為特別法要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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