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應承擔的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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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應承擔的義務有哪些
(一)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
(二)親自保管義務
(三)不使用保管物的義務
(四)返還標的物及孳息的義務
(五)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保管人的義務:
1、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2、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五)責任承擔:
1、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如果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不當得利的成立須以一方取得財產利益為首要條件,若僅致他人損害,而自己并未獲得利益,即使負賠償責任,也不構成不當得利。
此處的利益,既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財產的積極增加,是指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失,使財產范圍擴大,如取得所有權、知識產權、所有權上負擔的除去等;財產的消極增加,是指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未減少所產生的利益,如本應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實際上等于增加了財產。
(2)他方受有損失。
指因一定的事實,使他人的財產總額減少。
若僅有一方獲利而無他方受損,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
此處的損失,既包括財產的減少,也包括財產的消極減少。財產的積極減少,是指現存財產的減少。財產的消極減少,是指財產本應增加而未能增加。
(3)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條件。即一方受損是他方獲利所致。至于損失與利益的范圍大小是否一致,形態是否相同,在所不問。
在返還利益時,利益小于損失的,以利益為準,利益大于損失的,以損為準。超出損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關費用后,收繳國庫。
(4)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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