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區分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步入職場的時候,就會與用人單位形成雇傭關系。關于怎么區分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的問題,下面問法智選小編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怎么區分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
無論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都是基于合同關系產生,受合同法調整的。當事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靈魂,即只要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規定,合同即成立有效。在認定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時,同樣適用意思自治原則,即當事人之間就雙方身份關系是雇傭還是承攬存在約定的,依其約定。該約定既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勞務活動還是勞動成果
回顧二者內涵,雇傭關系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承攬關系指“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兩個概念一個強調勞務活動,一個強調工作成果。因此,合同的標的是勞務活動還是勞動成果,構成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的本質區別。但是實踐中,勞務活動與勞動成果還是較難區別的。因為勞務活動的結束必然伴隨著勞動成果的產生,勞動成果的出現也必然要經歷勞務活動。實踐中可以結合以下幾點進行把握:
(一)主體是否具有特殊性。以勞務活動為目的,對其主體一般沒有特殊性的要求;以勞動成果為目的,則要求具備完成承攬工作所必備的技術、設備和技能等條件。
(二)行為是否連續。以勞務活動為目的,多體現為連續性;以勞動成果為目的,多體現為一次性。
(三)提供的勞動與需求方業務的契合程度。如果構成其業務或者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則應認定為勞務活動;如果構成其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應認定為勞動成果。
(四)報酬支付方式不同。以勞務活動為目的,報酬多按照固定的時間間隔發放,采取計時方式;以勞動成果為目的,報酬多按完成工作成果的情況一次性或階段性支付,采取計件方式。
(五)報酬的內容不同。以勞務活動為目的,報酬體現的是勞動力的價值,一般按照時間長度進行衡量,只要提供了勞動就有權獲得報酬;以勞動成果為目的,報酬報酬不僅包含勞動力的價值,還含有原材料成本、技術成份的價值以及一定的利潤成分,工作成果質量的高低,將會影響到承攬人能否依約獲得報酬。一般來說,以勞動成果為目的的報酬要高于以勞務活動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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