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除權 違約責任條款
在去進行合同簽訂的時候,是需要對可能出現合同解除情況去進行了解的,同時對相關的違約處理進行了解。那么任意解除權 違約責任條款?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問法智選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任意解除權 違約責任條款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商品房買賣合同義務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即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違約形態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預期違約。
1、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2、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我國《民法典》對預期拒絕履行做了規定,而第68條關于不安抗辯權的規定,則兼含有以上兩種類型的具體表現行為。
(二)實際違約
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此處不能履行和拒絕履行均發生在履行期屆滿后,其最終反映形式為遲延履行或不履行。遲延履行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受領。
(三)不適當履行。
合同糾紛外,守約方亦可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以解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房屋的質量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
(四)其它違約行為。
購房合同中違約多數由開發商引起,實踐當中,最為覺的開發商違約責任形態主要包括:逾期交房、面積出現誤差、設備及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變更規劃設計、房屋質量不合格、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等,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上述違約情形均作出了較為具體明確、便于操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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