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年限怎么算
交通事故經常發生,交通事故往往會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的現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責任方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給受害方給予一定的現金補償。關于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年限怎么算的問題,下面問法智選小編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年限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周歲”,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本文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年限怎么算就先說到這里了,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多名專業律師一定會為您答疑。
注意: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類似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