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關系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規定
雇傭關系不僅僅是支付勞動者的工資、福利等,而且還需要對勞動者的人身損害進行賠償。那么雇傭關系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規定?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問法智選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雇傭關系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規定
(一)傭關系中的賠償問題我國在《民法典》第一編總則未將雇傭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納入特殊侵權行為范疇,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組織雇傭的人員在進行雇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雇主是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把雇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納入“特殊侵權”部分。由此可見,我國已把雇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民事責任歸入特殊侵權行為責任。
(二)《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雖然規定提供勞務的雇員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雇主承擔侵權責任,但并沒有否定雇主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雇員的追償權。
(三)《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并沒有否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雇主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雇員行使追償權的相關規定。因此,雇員致人損害時,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再向有過錯的雇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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