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具體實施辦法
在現實生活中,針對工程施工所涉及到的工程款等問題,往往會存在一方故意拖欠不還的情況。下面問法智選來與大家介紹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具體實施辦法,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具體實施辦法
擔保是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法律措施。擔保分為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人的擔保即為保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由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物的擔保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就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擔保方式;金錢擔保是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與金錢的得喪變更相聯系,從而保障債權實現的擔保方式。 在建設工程領域,為規范建設工程承發包交易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遏制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行為,建設部又先后制定了《關于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工程擔保合同示范文本》和《關于在建設工程項目中進一步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意見》,深入推行工程擔保制度。
一、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部所述的擔保包括投標擔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承包商付款擔保。投標擔??刹捎猛稑吮WC金或保證的方式,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承包商支付擔保應采用保證的方式,工程擔形式主要是保證。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業主履行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為業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證業主支付工程款的擔保。提供工程擔保的保證人可以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有資格的銀行、專業擔保公司、保險公司。保證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當業主不按期支付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承擔代償責任。 工程建設合同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提供以建設單位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約擔保,建設單位應當提供以施工單位為受益人的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不按照規定提供擔保的,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改正,并作為不良行為記錄記入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系統。 目前,工程擔保尚不是強制性制度,但是要求業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已經有充分法律依據,承包人應當盡力爭取。為獲取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人應當通過多種途徑呼吁政府運用行政權力實行強制性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國家力量干預可以有效彌補當事人自我調節機制的局限性,從而逐步建立和諧正義的建筑市場秩序。
二、承包人優先受償權 內容為“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0日發布了《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該批復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賦予承包人獲取工程款的一把利劍,應當充分利用之。行使優先受償權應當注意:1、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前者適用于正??⒐すこ蹋笳哌m用于爛尾工程;2、優先受償的范圍為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3、欠款數額清楚、證據充分,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不必對工程款糾紛另行提起訴訟;4、兩種情形下不能行使優先受償權:關系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工程項目,如國家機關辦公樓、圖書館、博物館、機場碼頭等公用建筑屬于“不宜折價、拍賣”的工程項目;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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