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區別標準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分不清承攬合同和服務合同的區別與標準。下面問法智選來與大家介紹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區別標準,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區別標準
(一)承攬合同與雇用合同的標的物不同
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所要求的不僅僅是承攬人應以自己的技能、設備為一定的工作,而且還要求這種工作有成果,并將這種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即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包含了承攬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而雇用合同的標的只是受雇人提供的勞務本身,受雇人只要按照約定的要求完成勞動,就已經盡到了合同義務,而無論這種勞動有無特定的成果。雇用人也只能要求受雇人依約定提供勞務,而不能要求受雇人的勞動必須有成果
(二)承攬合同與雇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不同
承攬合同中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不存在指揮與聽從的關系,定作人雖可以檢查、監督承攬人的工作,但也只能是防止承攬人將主要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或不依約進行工作等違約行為發生,而并非直接指揮承攬人為或不為某些行為。雇用合同中當事人的地位則不同。在這一合同中,受雇人處于從屬地位,要聽從雇用人的指揮,雇用人與受雇人之間是一種指揮與聽從、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而不是一種完全平等的關系。受雇人要完全聽從雇用人安排進行勞動,才能獲得勞動的報酬。
(三)在兩種合同中,因工作過程中發生損害的責任負擔者不同
在承攬合同中,對于承攬人工作期間因工作致他人的損害,定作人不負責任,而由承攬人承擔責任,這是一般的原則。而在雇用合同中,因受雇人是由雇用人指揮,聽從雇用人的安排而勞動的,所以由此勞動而致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由雇用人對此承擔責任。
(四)由于兩種合同對標的物的要求不同,所以兩種合同中的提供勞務方取得報酬的要求也不同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要依約定完成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才能請求定作人支付報酬。而在雇用合同中,受雇人只要依雇用人指示完成了一定的工作,付出了勞動,就可以請求雇用人支付報酬。
通過對承攬合同與雇用合同的前述幾點區別的分析,我們也可以看出,在前述的案例中,甲將工程交給乙做,甲乙之間形成承攬合同關系(建設工程合同)。而丙是乙召集參與房屋建設的,如果他和乙是共同工作,分工協作,則是與乙形成了合伙關系;如果丙是聽從乙的指揮工作,則應當是與丙形成雇用關系,而雇工在工作中受到傷害的,應當由雇主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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