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的種類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合同內的條款如果符合法律法規的時候,合同才會成功訂立。那么我國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的種類?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問法智選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我國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的種類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1、種類: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2、欺詐: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欺詐故意,欺詐行為,因欺詐而錯誤認識,由于錯誤認識產生違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若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三人為欺詐行為的,視同相對人本人之欺詐
3、撤消權: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時,僅受害方有顯失公平,重大誤解,雙方均有撤消權。性質為形成權,除斥期間一年。必須由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不得自己確認。請求法院,仲裁機構變更的,可變更不得撤消。請求撤消的,可酌情變更或撤消、消滅:過期/明示或以行為表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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