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任制
獨任制是什么意思?
“合議制”的對稱。在訴訟中,由1名法官審理案件并判決的制度。是許多國家實行的一種審判制度。在刑事訴訟中,通常對罪行較輕案件采取獨任審判制。例如日本,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審理的案件,除法定由合議庭審理的以外,都實行獨任制。在簡易法院,對受理的有管轄權的案件均采取獨任制。
在中國,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解放區,審判已實行獨任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195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明確規定,在縣級和省級人民法院除法定需合議庭審理的以外,采取獨任制。1954年頒布的以及后來歷次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都確認獨任審判方式。依照中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對于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均實行獨任制。中國采簡易程序審判的刑事案件,實行獨任制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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