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人民法院指在我國縣(市)自治縣、市轄區設立的審判機關。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最低一級的審判機關。由院長1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另設書記員、法醫、司法警察若干人。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行政審判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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