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險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是什么意思?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指兩人以上共同實施了有可能侵害他人權利的加害行為,但是不能確定數(shù)人中何人的行為造成了實際的損害。在英美侵權法中,不存在獨立的共同危險行為,它是共同侵權行為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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