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羈束行政行為的對稱。指法律規范僅對行為目的、行為范圍等作一原則性規定,而將行為的具體內容、條件、標準、幅度、方式等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決定而實施的行政行為。由于行政活動所涉及的社會情況紛繁復雜,行政法律規范規定得再詳細也無法窮盡,因此,行政機關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運用自由裁量的權力,,才能有效地行使其行政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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