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指為輔助債權人實現債權,債務人在給付義務之外因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義務。附隨義務在任何債的關系中均可發生,不受債的種類的限制。附隨義務并非在合同中或債剛發生時即已確定,而是隨著債的關系的發展,在特定情況下要求當事人一方有所作為或不作為,以維護他方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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