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是什么意思?
法律特征
個體工商戶是個體工商業經濟在法律上的表現,其具有以下特征:
1.個體工商戶是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個人為單位,或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工商業經營,均為個體工商戶。根據法律有關政策,可以申請個體工商戶經營的主要是城鎮待業青年、社會閑散人員和農村村民。國家機關干部、企事業單位職工,不能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2.自然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必須依法核準登記。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是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個體工商戶經核準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才可以開始經營。個體工商戶轉業、合并、變更登記事項或歇業,也應辦理登記手續。
3.個體工商戶只能經營法律、政策允許個體經營的行業。
法律地位
在依法核準登記的范圍內,個體工商戶享有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個體工商戶的正當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對其經營的資產和合法收益,個體工商戶享有所有權。個體工商戶可以在銀行開設帳戶,向銀行申請貸款,有權申請商標專用權,有權簽訂勞動合同及請幫工、帶學徒,還享有起字號、刻印章的權利。 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應照章納稅,服從工商行政管理。個體工商戶從事違法經營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
財產責任
民法通則第29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即: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收益也歸個人者,對債務負個人責任;以家庭共同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消費的,其債務由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工商戶經營,其收入作為夫妻共有財產者,其債務由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家庭全體成員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其債務由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法律規定
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定 營業執照
第一條 為規范個體工商戶的登記行為,提高工作效率,依據《行政許可法》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地區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負責本轄區內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登記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進行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二章 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申請
第四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請:
(一)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記機關的登記場所;
(三)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在發出申請后5日內,向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材料原件。
第五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證明;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六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經營場所證明;
(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稅務
個體工商戶應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正確建立賬簿,準確進行核算。對賬證健全、核算準確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對其實行查賬征收;對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對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實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