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是能夠被人們支配控制并滿足生產生活需要的外界的一部分。
其不同于物理上的物的特征是:(1)須主體能支配控制。包括自然存在的物和人們勞動創造出的物,但人的力量不能支配的物,如日月星辰等就不是法律上的物;(2)須能滿足人們一定的需要。法律的出現是要調整社會,沒有使用價值的物不具有社會屬性,也不構成法律上的物;(3)須為主體以外的存在。民法強調主體的平等,主體之間不能互相支配,所以人或人體的—部分不能成為物,但人死亡后的尸體、從人體上分離的部分,因都不再具有人格,也可以視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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