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什么意思?
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所呈現的犯罪停止形態。
特征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區分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的基本標志。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對于結果犯,行為人僅僅實現了其實施犯罪的故意,沒有實現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結果的故意。對于實行犯,其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也沒有完全實現,即行為人欲實施完畢的行為沒有實施完畢。不論行為和結果,都是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犯罪沒有得逞是區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重要標志。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就是說犯罪分子之所以未能達到預期的危害結果,并非由于犯罪分子不愿讓危害結果發生,而是不能或者不敢把犯罪進行下去,使犯罪未完成。這里說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一切原因,它既包括外界的客觀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障礙、客觀情況的變化等,也包括犯罪分子本人的原因,如對自己實施犯罪的能力、方法、手段估計不足,對事實判斷錯誤等。犯罪未得逞是違背犯罪分子意志的。犯罪未得逞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這是區別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關鍵。
作為犯罪形態的核心,犯罪未遂一直是的一個熱點,同時,也是司法實務認定的一個難點。在恢復法制20年間,產生了構成要件(齊備)說;主觀目的(實現)說;犯罪結果(發生)說;等有代表性的學說。
構成要件(齊備)說以是否全部具備犯罪構成要件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準,認為: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實具體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犯罪未遂的;未得逞;就是不齊備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它有主客觀兩方面的含義:從客觀的方面看,;未得逞;是犯罪完成狀態下犯罪構成應具備的要件未能齊備;從主觀方面看,是犯罪分子希望完成犯罪和齊備犯罪構成全部客觀要件即達到既遂狀態的犯罪意圖未能全部展開和實現。
犯罪目的(實現)說以犯罪目的的是否達到作為犯罪得逞與否的標志,認為犯罪未得逞;的含義就是指犯罪目的沒有達到。其中又有修正的目的說,主張以行為人追求的、受制約的危害結果是否發生作為犯罪得逞與否的標志,發生的為既遂,未發生的為未遂。
犯罪結果(發生)說以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作為犯罪是否得逞即既遂未遂區別的標志,認為犯罪未得逞,就是犯罪行為沒有產生法律規定的犯罪結果。
犯罪未遂包括兩種類型:
1、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將犯罪的實行行為實施完畢,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沒有得逞。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過程中,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客觀因素的介入,導致行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為實行終了,以致犯罪沒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據犯罪時的主客觀情況,犯罪行為本來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沒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為人主觀認識上的原因或行為手段或行為對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備得逞的客觀可能性。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一般情況下,由于未遂犯所造成的實際危害,比既遂犯輕些,故對未遂犯的處罰一般要輕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至于從輕或者減輕的幅度大小,則應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但對于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后果嚴重、人身危險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與既遂犯同等處罰,而不予從輕或者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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