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俘虜罪
私放俘虜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私放俘虜罪,是指軍職人員違反戰場紀律,對被俘的敵方人員擅自放走的行為。
【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軍的俘虜管理制度《中國人民解放軍合成戰場勤務條令》第148條規定,“不準擅自私放俘虜”。私放俘虜的行為直接侵害了我軍的俘虜管理制度,削弱了我軍俘虜政策的威力,損害了我軍的聲譽,不利于消滅敵人有生力量,不利于及時獲取敵方情況,使敵人的反動宣傳有機可乘,導致敵人頑抗到底,增加了我軍奪取勝利的困難。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私放俘虜的行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俘虜,即在戰爭或武裝沖突部隊被抓獲的敵方的人員。如果僅為敵方的普通百姓,則不屬本罪的犯罪對象。我軍對俘虜的處理,要經過甄別、審訊、教育后,區別對待,其中俘虜的敵軍士兵和下級軍官經批準后可以釋放。私放俘虜,是指未經批準,拉自將俘虜放走,使其脫離我方的控制。這種行為既可以是公開進行的,也可以是暗中進行的。私放俘虜的行為既可以發生在戰時,也可以發生在戰后,所以本罪沒有限定為戰時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對俘虜有管理責任的軍職人員,也可以是其他軍職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俘虜逃走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私放俘虜的動機多種多樣、不論出于何種動機,均構成私放俘虜罪。
【量刑標準】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虜、私放俘虜多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要俘虜是指:
(1)俘虜中的敵方中、高級軍官;
(2)掌握重要情報的敵方機要、保密、警衛人員;
(3)為偵察敵情而專門抓獲的俘虜;
(4)掌握我軍重要情況的俘虜人員等。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因收受賄賂或貪圖女色私放俘虜的;因私放俘虜暴露我方重要情況的;為俘虜提供逃跑條件或者財力、物力予以資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