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
條約是什么意思?
條約 (treaty)是指國際法主體之間以國際法為準則而為確立其相互權利和義務而締結的書面協議。即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或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之間,或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按照國際法規定它們相互間權利和義務關系,共同議定的國際法律文件的總稱。是國際私法規范賴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基本內容是政治、經濟、貿易、法律、文化、軍事等方面的相互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文件。如:WTO規則,對WTO成員的組織和公民都具有約束力。國際條約的名稱很多,有條約、專約、公約、協定、議定書、換文以及憲章、規約等。
國際條約分為一般性的條約與特別條約
1、一般性的國際條約。通常是大多數或多數國家參加的,主題事項涉及世界性問題,起著創立一般適用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的作用。2、特別條約。一般由兩個或幾個國家為特定事項締結的。條約的主體必須是國際法主體。
現代國際法和國際締約實踐公認國家和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以及爭取獨立的被壓迫民族的政治組織(在一定范圍內)是國際法主體,有締約權。國家締約權一般都由國內法特別是憲法加以規定,通常由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或他們委派的全權代表行使。1969年維也納聯合國條約法會議通過了《條約法公約》,規定了締結條約程序和原則。
條約在狹義上是指具體名稱定為條約的國際法律文件。一般是國家間議定的政治性的、最重要的、規定根本關系的文件,其締結和生效的形式及程序比較隆重,一般需經批準和交換或交存批準書,簽字人級別比較高,有效期比較長。
專約是指國與國之間就專門問題達成的協議。有些專約是補充現有條約的(如政治同盟條約的軍事專約),有些是解決國際關系中的專門問題的(如漁業、郵電專約)。專約通常是雙邊的,但也有多邊的。
公約 (convention) 是指國際間有關政治、經濟、文化、技術等方面的多邊條約。公約通常為開放性的,非締約國可以在公約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時候加入。有的公約由專門如集的國際會議制定。
協定 (agreement)一般是指國家間、國際組織間或國家與國際組織間,用來解決專門問題或臨時問題而締結的契約性文件。協定對簽字各方面都有約束力,并要求其履行協定所規定的義務,保證享受充分的權利。協定一般分為序言、實質性條款和最后條款三部分。協定可以是雙邊的或多邊的,其締結和生效的法律程序可以比條約簡單,即經過簽字或核準就可生效,但是有些協定也需經過批準。
議定書 (protocol) 是指締約國對條約或協定的解釋、補充、修改或延長有效期以及關于某些技術性問題所議定締結的國際法律文件。有時附在條約或協定之后,有的也作為獨立的條約。有時國際會議對某項問題議定并經簽字的條約也叫議定書。
換文是指兩國(或多國)就已經議定的事項所交換的、內容相互一致的幾個外交照會的合稱。這種外交照會,通常由雙方(或多方)在事先約定的日期同日發出或先后發出,并在照會中寫明來照和復照構成兩國(或多國)間的一項共同同意。換文一般用來補充正式條約或確定關于處理某一特殊問題已達成的共同同意。如建立外交關系的換文、有關貸款協定某些事宜的換文、承認商標或商標注冊問題的換文等。
憲章 (charter)是指國家間關于某一重要國際組織的基本文件,具有國際條約的性質。一般規定該國際組織的宗旨、原則、組織機構、職權范圍、議事程序以及成員國的權利義務等,屬于多邊條約的一種,如《聯合國憲章》、《美洲國家組織憲章》、《非洲統一組織憲章》等。
條約的生效與失效
條約的生效是指條約對締約國開始發生拘束力。生效方式和日期取決于條約的規定或締約各方的協議。
條約對締約國喪失效力,即條約終止對締約國產生權利和義務。根據國際實踐,條約一般在下列情況下失效:1、條約期滿。許多條約規定有效期限,如無延長有效期的規定,則條約到期即失效。2、締約國同意廢除。無期限或有期限而尚未到期的條約,可經各締約國一致同意予以廢除。3、廢約或退約。條約本身自始就屬無效的不平等條約,或雙邊條約的當事國一方違背條約的主要義務,締約他方有廢約退約的權利。多邊條約當事國之一違背條約主要義務,其他當事國有權一致協議在各該國與違約國關系上或在全體當事國之間將該條約終止。如發生“情勢變遷”的情況,條約也可廢除。雙邊條約經締約一方退出當即失效。多邊條約經某締約國退出,便對該國失效。4、條約已經執行完畢,雖未期滿也即失效。如關于賠償或債務的協定。但目的在于建立事務恒久狀態的條約,如劃界條約等,執行完畢后仍不失效。5、條約的執行不可能。如條約的客體不復存在,條約即告失效。6、條約解除條件的成立。有的條約明文規定了條約的解除條件,一旦解除條件成立,條約隨之失效。7、條約如作部分修改,被修改部分失效;如全部修改,則原條約因被新條約代替而失效。8、戰爭的爆發,往往使交戰國間的條約失效,但有關戰爭法規的條約除外。平時斷絕外交關系或領事關系并不當然使條約失效。條約的停止實施并不等于條約的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