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權
申訴權是什么意思?
申訴權是指公民對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錯誤或違法的決定、判決,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致使他或他的親屬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銷決定、判決或賠償損失的請求。申訴權有訴訟上的申訴權與非訴訟上的申訴權。
申訴權是一項基本人權。許多國際人權文件或公約中都明確規定要保障社會成員的申訴權,我國憲法對保障公民的申訴權也作出了規定。
我國憲法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
申訴權是黨章和《準則》規定的黨員的一種權利。是指黨員被人揭發或犯了錯誤,受到審查、處理,本人不同意組織決定或處理意見,認為不符合事實,處分不妥時,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請重新處理的陳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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