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什么意思?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非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法院申請支付令:(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所根據的事實、證據。金錢是指可以流通和作為支付手段的貨幣。有價證券是指權利主體設立的證明某種財產權利,權利人或證券持有人借以實現其權利的憑證,包括本票、匯票、支票、股票、公債券、國庫券等。
督促程序具有如下特點:(1)債權人的申請須以金錢、有價證券為內容。以其他財產為內容的債權,即使超過債務履行期,債務人沒有履行,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債務人履行債務,但不能申請支付令。(2)督促程序依申請人的申請而開始。受理申請的法院只需審查債權人提出的事實和證據,認為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就應發布支付令,無需傳訊債務人開庭審理。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3)支付令須在一定期限內作出。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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