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生效
判決生效是什么意思?
判決生效時間是從民事案件當事人收到判決的次日起(第二天)計算,經過15天,如果當事人在這段時間沒有提起上訴,判決即在上訴期后生效;如果任何一方上訴,那么判決不生效,待二審法院判決后生效。《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四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是10天。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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