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沒有證據該怎么收集證據
醫療糾紛沒有證據,收集證據的方法如下:
1、拍照取證,保存原始證據,如反映事故情形的照片、錄音錄像等。
2、收集病歷卡,病史治療記錄,保留就醫過程資料。
3、調取醫院電子視頻錄音錄像。
4、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獲取鑒定報告。
5、詢問證人,獲取證人證言。
6、封存病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注意: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類似問題,建議立即咨詢專業律師獲取針對性解答。
需要專業律師幫助?
24小時免費法律咨詢,專業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