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中心所走的程序
醫療事故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經過以下程序:
1、先由患方在規定的時間內陳述意見和理由,再由醫療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陳述意見和理由;
2、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進行提問,必要時,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3、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專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4、形成鑒定結論。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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