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的職業條件有哪些
可以設立醫療機構的所應當符合的職業條件有:
1、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2、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3、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等。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三)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四)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五)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六)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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