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下新租賃準則出租人經營租賃的會計處理
根據以上內容,本站律師從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租賃汽車有安全隱患,發生事故,車輛出租人知道車輛存在安全隱患,并且該隱患也是發生事故的原因之一的,那么車輛出租人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車輛租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該駕駛租賃車輛一方有責任的,先由交強險進行賠償,不夠的由車輛租賃者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對事故發生有過錯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補充法律分析:
通常情況下,在車輛租賃過程中發生糾紛,首先可以向消費者協會、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投訴,或雙方協商處理,達成一致后簽署相關協議,還可以準備好訴狀向法院提起訴訟。
更多復雜的車輛租賃法律糾紛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注意: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類似問題,建議立即咨詢專業律師獲取針對性解答。
需要專業律師幫助?
24小時免費法律咨詢,專業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