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詢一下交通事故認定書適用簡易程序是什么呢
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適用簡易程序是什么呢的問題,本站律師從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簡易程序是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的一種程序,符合下列情形的,交警可以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
1.僅造成當事人輕微傷的交通事故;
2.僅造成財產損失的案件;
3.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事部門可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4.對于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在事實清楚且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責任的劃分無異議的,交通警察可根據情況盡快認定責任,并通知雙方領取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屬于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范進行。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補充法律分析:
通常情況下,如果對交通責任劃分不服,有以下維權方式:首先可以在責任認定書出具三日內提起復核申請,對復核結果仍不滿意,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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