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問下租賃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
關于車輛租賃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由誰擔責的問題,本站律師從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車輛租賃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根據(jù)事故責任認定書,駕駛租賃車輛一方有責任的,先由交強險進行賠償,不夠的由車輛租賃者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對事故發(fā)生有過錯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補充法律分析:
通常情況下,如果對交通責任劃分不服,有以下維權方式:首先可以在責任認定書出具三日內提起復核申請,對復核結果仍不滿意,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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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類似問題,建議立即咨詢專業(yè)律師獲取針對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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