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應對事故現場進行什么調查工作
交通警察應對事故現場進行的調查工作包括: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等。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開展下列調查工作:(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三)詢問當事人、證人并制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制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像記錄詢問過程;(四)其他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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