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居間合同糾紛答辯狀
訴訟被告在應訴的時候需要制作對應的答辯狀,但在實踐操作當中,有不少人對于答辯狀的撰寫內容還不是很清楚。關于房屋中介居間合同糾紛答辯狀的問題,下面問法智選小編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房屋中介居間合同糾紛答辯狀
居間合同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XX
身份證號:
被答辯人:XX置業擔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職務董事長
答辯人XX與被答辯人XX置業擔保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審一案 ,被告代理人針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作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XX置業公司在本案中沒有促成房屋買賣
合同的成立,依法不能收取居間傭金。本案中,答辯人、被答辯人以及第三人張汝人所共同簽訂的《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無論從合同的形式上還是從合同的內容上看,該合同的在性質上都屬于居間合同而不是買賣交易合同。從形式上看,該合同是中介合同屬于居間合同;從內容上看該合同是確定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該合同中之所有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條款的規定只是為進一步明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且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被答辯人一直向答辯人強調該合同中關于買賣合同條款的規定只是買賣雙方的買賣意向的確定,具體的買賣合同在買方和賣方間另行簽訂。因此,被答辯人依法不得向答辯人主張居間傭金。此外,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支付了 六分之一(2680元) 費用,足以彌補被答辯人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如被答辯人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從事居間活動花費了多少必要費用,答辯人將保留要求被答辯人退還多收的居間費用的權利。
二、由被答辯人提供的該份居間合同中關于居間傭金報酬的規定與國家的強制性法律相違背屬于無效條款。
該合同第七條第一款中關于“本合同一經簽訂即視為丙方已經促成交易”規定,違反了合同法第427條的規定,被答辯人試圖用居間合同的成立來作為傭金報酬的支付條件,被答辯人顯然在用格式條款來免除其主要義務、排斥居間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權利、嚴重加重了委托人的責任。
三、居間合同的當事人所共同確定的受托方的義務居間人并未實際履行,故委托人有權利拒絕支付義務報酬。
合同確定了被答辯人6項主要義務,但被答辯人并未履行該合同中的第一項義務,也是該合同的主要義務,致使合同的實際交易未能完成,所以答辯人有權利拒絕支付居間傭金。
四、根據該居間合同第12條第十二項約定,被答辯人的傭金應該由合同的甲方支付。
根據該合同條款約定“由違約方承擔房價2.4%的中介公司的全部傭金”,顯然答辯人并非本居間合同的違約方,是出售人即張汝仁拒絕向答辯人賣售房屋導致買賣合同未能成立,交易未能促成。然本案的被答辯人不向合同的違約方張汝仁主張傭金反而向合同的守約方答辯人主張傭金行為是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的。此外,答辯人有理由懷疑被答辯人和其提供的房屋賣方存在惡意串通,提供虛假售房信息促成所謂的買賣合同,騙取買房人傭金的可能。其提供的房源信息因房屋的所有人拒絕買賣房屋而無效,由于其提供信息的無效導致其居間合同的主要標的失去最起碼的存在根基。
五、該居間合同中關于傭金額度2.4%的確定條款超過了法律所規定的額度標準,超出部分懇請法庭不予支持。
根據《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存量房(二手房)買賣代理費:根據服務內容的多少實行差別收費。提供買賣(置換)全過程服務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評估、置換配對、陪同看房、代繳稅費、代收代付購房款、代辦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證、協助辦理物業交割等),按成交價格總額的1.5-2%收取?!憋@然該公司的傭金額度的確定已經超出了上訴文件規定,就此,答辯人保留依法向物價管理本門投訴的權利。
綜上,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要求支付傭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懇請法庭予以駁回;并判決由被答辯人承擔本案的所有訴訟費用。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以上就是本站律師團隊整理收集的關于房屋中介居間合同糾紛答辯狀的介紹,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想要了解的,歡迎咨詢本站律師,點擊立即咨詢會有多名執業律師給您提供專業建議。
注意: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類似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