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復議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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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復議申請書范文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當事人如果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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