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依據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發生之后,往往是需要對雙方的責任進行認定的。下面問答智選來與大家介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依據,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依據
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警部門依職權制作的,無需當事人簽字認可。如果因為對方不配合,交警部門就不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投訴。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方不簽字不是有效的條件,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這樣就具有法律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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