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前財產保全告知書
在出現交通事故之后,是需要對相關的損失去進行責任劃分的,這也是為了更好的去進行之后的索賠。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前財產保全告知書的問題,下面問法智選小編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前財產保全告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因交通事故屬侵權行為,因此,侵權行為地對交通事故也具有管轄權。
被告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其住所地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如被告為公民的,其住所地為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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