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駕駛車輛達到多少算是醉駕,飲酒駕駛和醉駕的處罰區別在哪里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為對法律知識了解的很少,而導致自己沒有辦法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我們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本篇文章為您整理了一些關于喝酒駕駛之后一律都是屬于醉駕嗎,醉酒駕駛的行政處罰是什么?的法律知識,請閱讀文章詳細內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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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駕駛之后一律都是屬于醉駕嗎
喝酒駕駛之后并不是都是屬于醉駕,是需要根據血液當中酒精含量判斷。
關于實施《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的通知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于80的屬于飲酒駕駛,大于等于80的則屬于醉駕駕駛。
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危險駕駛罪將處以最高六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
涉嫌醉駕去檢察院干什么
涉嫌醉駕去檢察院是因為,醉駕的審查起訴主體是檢察院,嫌疑人需要配合檢察院的審查起訴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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