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毒駕引發的交通事故
我國法律對于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是有很多相關規定的,我們可以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本篇文章的內容來了解一些和因毒駕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怎么處理,毒駕的危害是什么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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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毒駕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怎么處理
有毒駕行為的,毒駕人員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2條把無證、酒駕、毒駕、機動車被盜搶期間及故意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失的,列為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情形。所以說,因毒駕而發生交通事故的,交強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否可以使用被扣留的車輛
不能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根據這一規定,公安機關扣留車輛后,應當將車輛停放在指定的地點,并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使用被扣留的車輛,包括公安機關等執法部門的人員也不能使用。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車輛損壞的,公安機關還應當修復或賠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是根據法律規定對交通違法行為人或者交通事故進行處理所采取的一種行政性強制措施,其目的是為了保證法律的執行和維護交通安全秩序,因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能使用被扣留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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