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合同權益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典對于合同權益有著詳細的保全制度,當債務人或者當事人因為違約導致合同權益受損的時候,合同相對方可以申請保全。關于保全合同權益的法律規定的問題,下面問法智選小編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保全合同權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九條 【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范圍以及必要費用承擔】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規定,合同保全的權利有兩種,分別是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影響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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