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不明如何認定工傷
我們都知道,勞動者在勞作過程中受到的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的,用人單位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關于交通事故責任不明如何認定工傷的問題,下面問法智選小編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交通事故責任不明如何認定工傷
2013年11月1日零時20分許,剛剛從單位下班的韓某騎摩托車回家途中,在國道上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由于無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交警部門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0條的規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對上述事實予以證明,沒有認定責任。韓某近親屬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單位以無法認定韓某在交通事故中不負主要責任為由,不同意認定工傷。人社局采納了單位的觀點,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韓某的近親屬不服,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審理中,形成了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韓某應當認定為工傷;另一種意見認為,韓某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筆者支持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從舉證責任看
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是指應該由誰負責提供證據,用于證明有爭議的案件事實,否則將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的關鍵,是認定韓某對交通事故是否負主要責任。如果負主要責任,不應認定為工傷;反之,應當認定為工傷。然而,交警部門并沒有認定韓某的交通事故責任。單位雖然提出異議,亦未提供證據。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17條的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舉證不能,應當承擔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從立法目的看
《工傷保險條例》屬于勞動法的范疇,根據《勞動法》第1條的規定,“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該法的立法目的。在《工傷保險條例》第1條和《工傷認定辦法》第1條中,也體現了該立法目的。因此,作出工傷認定時,應當遵照“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勞動者屬于弱勢群體,出現傷亡事故后,能否認定為工傷,不僅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對于體現社會人文關懷,穩定企業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因此,在作出工傷認定時,應當適當向勞動者傾斜,以體現“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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