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管轄地規定
在現實生活中,針對買賣關系往往當事人之間會簽訂專門的買賣合同,產生糾紛提起訴訟會涉及到管轄地問題。下面問法智選來與大家介紹買賣合同管轄地規定,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買賣合同管轄地規定
(一)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轄區的,各該人民都有管轄權。
(二)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3、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三)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轄。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轄。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管轄。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管轄。
(四)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管轄。
(五)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兩個以上人民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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