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幾種,各種處理方式有何特點
在生活中,我們可能會在進行交易的時候發生合同糾紛,合同糾紛是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的。那么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幾種,各種處理方式有何特點?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問法智選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幾種,各種處理方式有何特點
(一)主體特定
合同糾紛的主體特定,是指合同當事人,合同糾紛涉及到第三人的情況也存在,但并不多見,主要是發生在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
(二)糾紛內容的多樣化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
(三)屬于民事糾紛
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論等。民事方式區別于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過行政手段來直接干預合同糾紛,這與民法典平等的理念是不符合的,在計劃經濟時代大量存在的行政干預,目前仍然存在,這是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相違背的,刑事方式是國家通過刑事手段來解決合同糾紛,合同一旦需要通過刑事方式解決,就不能稱之為合同糾紛了。
(四)解決方式多樣化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多樣,一般來說,主要有以下四種: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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