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確定交通事故管轄法院,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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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確定交通事故管轄法院,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一)交通事故通常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特別的可能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從級別管轄來說,根據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所有由上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專利糾紛);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地域管轄,依據的是侵權法中所規定的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規定。
從地域管轄來說,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是典型的侵權案件,所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地域管轄,依據的是侵權法中所規定的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最習慣的訴訟方式是向交通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但根據一般地域管轄原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不僅可以由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這就是所謂的“原告就被告”原則。
(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級別管轄不能由當事人選擇,但地域管轄是可以選擇的。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級別管轄不能由當事人選擇,但地域管轄是可以選擇的,并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受害人能得到補償的多少與地域極為相關因為多項賠償標準是按照受訴地法院的標準計算的,貧困地區和發達地區的標準相差很大,選擇管轄地帶來地域的差別會直接導致賠償標準的差別,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受訴地具有可選擇性,可選擇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所以,對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當事人來說,要根據實際情況,從獲取更高賠償和節約訴訟成本兩方面出發,爭取對自己更有利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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