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發生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如果車輛達到報廢標準必須及時申請報廢,駕駛報廢車輛上路的屬于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那么報廢車發生事故誰來承擔責任?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問法智選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報廢車發生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包括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中所指的兩類報廢機動車,主要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機動車。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的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報廢車發生事故,由買賣、贈與等轉讓人和受讓人、贈與人和受贈人承擔連帶責任。
拼裝和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由于其不能達到機動車上路行駛的安全標準,上路行駛后極易造成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的損害。
轉讓拼裝的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本身即具有違法性,上路行駛又具有更大的危險性,因此,本條對以買賣、贈與等方式轉讓拼裝的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且沒有法定免責事由,并由買賣、贈與等轉讓人和受讓人、贈與人和受贈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一條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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