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糾紛在哪個法院起訴更有利
交通事故發生的概率很高,如果雙方當事人無法就賠償損失達成一致的,一般都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下面問答智選來與大家介紹交通事故糾紛在哪個法院起訴更有利,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交通事故糾紛在哪個法院起訴更有利?
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一般都是向交通事故發生地的起訴,事故致人傷亡的是一種侵權行為,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侵權行為的管轄法院可以是侵權行為地的發生地的法院。不過《民事訴訟法》第29條也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為我國的經濟發展不均衡,而人身損害賠償賠償金額是依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的。但是如果權利人(一般是受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住所地(一般是戶籍所在地或者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地方)比受訴法院標準更高的,按照住所地的賠償標準計算。
所以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在起訴肇事方及其相關人時,一定要比較一下,如果被告所在地的賠償標準、原告(賠償權利人)住所地的賠償標準、事故發生地的賠償標準的高低,如果原告(賠償權利人)住所地的賠償標準是最高的,那么選擇被告所在地和交通事故發生地都可以,賠償標準按賠償權利人的住所地定;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地的賠償標準最高的,就應選擇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法院訴訟;如果被告所在地的賠償標準最高的,當然選擇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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